崇法揚善~小心會被告ㄛ



 


《 別多管閒事ㄛ 


 


 


2010.06.23


 


新聞事件~


 



跟台北市有一名中年婦女,日前在捷運內


 


目擊性騷擾,大叫「色狼」同時推開對方,


 


沒想到卻被指控傷害和誹謗,不僅被戴上手銬,


 


在警局裡留置了15個小時,


 


檢方還要求當庭向


 


男子道歉,最後裁定5萬元交保,


 


原本是見義勇為,遭到如此對待,


 


這名婦人心靈嚴重受創。


 


 


這個7日晚間7點左右,50的陳女士在


 


捷運板南線的車廂裡,看到一名穿著西裝的男子,


 


緊貼著一名女性上班族搖晃,她當下認為是色狼,


 


見義勇為的舉動,卻換來陳女士一連串的惡夢,


 


疑似色狼的男子堅持提告,她不僅被戴上手銬,


 


被警方留置15個小時,甚至被檢方要求向疑似


 


色狼的男子道歉,最後5萬元交保。


 


 


原本打算要公開自己遭遇,提醒其他人,


 


但是情緒仍無法平復的陳女士,


 


最後只發了親筆信,表示心靈受創甚深,


 


已成夢魘,無法再面對了。


 


 


 


在沒有受害者與證據下,或許那位男子是被誤會了


 


(有沒有騷擾他人,需要看法官和證據),


 


大喊他人是色狼,在對方無辜的情況下,


 


或許有誹謗的情況


 


只是有必要上手銬嗎?有必要留置十五個小時,


 


不能留下資料改天再來做筆錄,有必需留置過夜?


 


而且,做的還是傷害告訴的筆錄 ?


 


是我不懂法律的程序,


 


還是警伯伯們太按照法律的程序在走?


 


 


這新聞若是屬實,日後要見義勇為,


 


最好要受害人自己喊救命,或是立刻打電話報警,


 


自己千萬別涉入其中


 


 


"原本打算要公開自己遭遇,提醒其他人,


 


但是情緒仍無法平復的陳女士,


 


最後只發了親筆信,


 


"表示心靈受創甚深,已成夢魘,無法再面對了。


 


按到那位〞被傷害誹謗〞的受害者的行為樣式,


 


若是那位熱心的女士敢『公開自己的遭遇』


 


妨礙名譽、妨礙秘密,這兩條罪應該會再加上去吧


 


 


這是否是要台灣人民~學會


 


 


別人的孩子死不了~多死一個少一個ㄇ


 


 


冷眼旁關~受害的人活該  死好


 


 


 


難到要~遇到


 


 


要幫助的人~別幫忙,還要落井下石


 


 


遇到人受傷倒地~不要報警,死了活該


 


 


遇到了火災,~別報警,燒越大越好


 



 


...............


 


 


讀那ㄇ多書的官ㄚ


 


豆腐腦渣清一清~爛了沒


 


 


真是的


 


雖然我以前也曾為此受到小傷害過


 


但是~助人為樂的觀念依就還在


 


只是會~思考一下


 


自己會不會受傷害


 


因為~官ㄚ  沒長眼睛


 


只有長..........


 


 


會不會等會被告ㄚ


 


上述的小姐~還被罰五萬元ㄟ


 


官ㄚ


 


ㄚ九ㄚ


 


教好點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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