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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 不是的父母就棄養? 》


 


義務與責任


若然如此下去...孝...笑子們將會有越來越多的~


「正當理由」~合法棄養


若能了解~事出有前因,受苦百般了


盡孝  棄養  心作~選擇而已


 


2009.11.06


 


民法修正/「父母有不是」 棄兒可不扶養
 
【聯合報╱記者李順德/台北報導】


2009.11.06 05:49 am 



 
 



「天下無不是父母」觀念要改了。


行政院會通過修正草案,遭家暴、遺棄、


性侵子女,長大後依法可申請免扶養。


圖為慈善團體收容一些被父母遺棄的小孩。




 



傳統「天下無不是的父母」的觀念將有重大變革。


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,對於曾經虐待、


性侵、重大侮辱或遺棄子女的父母,子女在成年後


可以請求法院,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



除了民法,行政院會也修正通過刑法有關遺棄罪的


規定。未來只要父母有上述行為,或連續兩年未盡


養育責任情節重大,子女長大成人後,即使未盡扶


養責任,依法可以免除遺棄刑責。



 

目前的刑法明定,子女遺棄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


屬,可處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徒刑,


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

 


不過,最近幾年,部分社會團體、基金會發現不少


父母虐童、性侵子女、亂倫的慘劇,一年有上萬


件,甚至從小就虐待子女,不盡扶養責任。


可是子女長大,依法必須扶養這些虐待他們的


父母,甚至還有父母依刑法恐嚇子女,


要控告子女遺棄,讓子女身心長期受折磨及


二度傷害。包括勵馨基金會、法律扶助基金會


的奔走下,行政院決定回應民意修法。


 


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,現行民、刑法的規定,


對曾受家暴、性侵或遺棄的子女而言,


成年後可能面對加害人、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,


形同「傷口上灑鹽」。


 


他說,這項修法將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


間的扶養行為是「相對義務」。


 


(ps:義務ㄛ非責任ㄛ)


 


現行民法有強制子女扶養義務,修法增訂了但書,


如曾受身體侵害等原因,


可由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。


 


法院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的部分,


例如父母親曾故意致子女於死,未遂或重傷、


強制性交或猥褻、妨害幼童發育等,


均屬情節重大,增定法院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。


 


如果行為非屬情節重大的,修正草案賦予法院


有衡量權,在兼顧父母及子女的權益,


依照個案做彈性調整,可減輕子女的扶養義務。


 


 


若這社會只教人(大人小孩)


 


只做自己喜歡的就好~那還談啥


 


責任


 


就教~逃避就好了


 
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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